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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9條

藝文傳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客家藝文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二、客家傳播產業與客家文化內容產業發展之規劃、協調、輔導及推動。 三、客家語言、文化聲望提升規劃、推廣及整合行銷。 四、媒體公關、新聞發布、政策宣傳與輿情蒐整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五、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之監督及輔導。 六、其他有關客家藝文及傳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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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