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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知識體系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2條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依本辦法獎勵從事客家學術與在地知識研究等與客家知識體系發展及厚植相關之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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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