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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172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裁定,於其對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監護人確定時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於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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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