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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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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82條
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宣示、公告、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但有合法之抗告者,抗告中停止其效力。 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法告知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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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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