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法 › 第94條

家事事件法 第94條

對於第一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少年及家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對於前項合議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於第二審為追加或反請求者,對於該第二審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之抗告,由其上級法院裁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3條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第9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