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事事件法 › 第88條

家事事件法 第88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87條看 家事事件法 全文第8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