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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 第89條

暫時處分之裁定,除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裁定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本案請求經裁判駁回確定。 二、本案程序經撤回請求或因其他事由視為終結。 三、暫時處分之內容與本案請求經裁判准許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內容相異部分。 四、暫時處分經裁定撤銷或變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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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