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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資格進用及培訓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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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