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庭教育法 › 第14條

家庭教育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研訂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措施並推動之;必要時,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 前項優先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家庭教育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