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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第17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機構、學校,進行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教材及服務方案之研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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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