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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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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推展地方性家庭教育之策劃、辦理、宣導及督導事項。 二、所屬機關、機構、學校等辦理家庭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之人員及志願工作人員之在職訓練事項。 四、推展地方與國際家庭教育業務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五、其他地方性家庭教育之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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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1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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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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