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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 第19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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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