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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第27條

實物土地債券到期之本息,由土地銀行就耕地承領人按期繳付之地價本息 償付之,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實物土地債券還本付息保證基金項下 支付之: 一 耕地承領人經核定減免或緩期繳付地價者。 二 耕地承領人欠繳地價者。 前項基金之設置辦法,由省政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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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