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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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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35條
審計機關審核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九條
及
第五十條
規定編送之會計月報及結算表,應注意辦理左列事項: 一、查核營業收支及盈虧預算執行情形,如實際數與預算數有重大差異,應追查其原因。 二、考核主要產品實際產銷數量、單位成本、單位售價之變動情形,如與預算數發生重大差異或產銷量值不相配合,應追查其原因。 三、分析資產、負債、業主權益之結構,及重要財務比率,如有異常或顯然衰退之趨勢,應追查其原因。 四、審核各項收支計算,如發現遺漏、錯誤,應即查詢或通知更正。 五、對於預算執行發生重大變動者應通知檢討改善,如發現不當情事或重大特殊問題,應派員深入調查迅速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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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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