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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13條

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地址、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 二、行為時執業處所名稱、地址及專利師證書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六、出席委員。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於被付懲戒人為外國人者,為其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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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