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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2條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經濟部指派主管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法務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三人。 三、專利師代表三人至四人。 四、具備專業知識之學者或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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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