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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懲戒辦法 第3條

懲戒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條代表各機關之委員,其職務異動時,應即改派;任期至當屆委員任期屆滿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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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