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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分發對象為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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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