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 第5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第5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分發編班及就讀事項: 一、隨班就讀:學生至分發學校既有之系(所)群科班級上課。 二、專班就讀: (一)校內專班:分發人數達開班規模,或未達開班規模而有特殊情形者,分發至校內新增系(所)群科班級上課。 (二)校外專班:因特殊因素無法於分發學校上課,由分發學校申請適當場地校外專班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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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