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 第4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第4條
學校主管機關協助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選定與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位於同一或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同級、系(所)群科學校。但配合學生回戶籍地就讀或其他特殊原因等,得選定其他直轄市、縣(市)之同級、系(所)群科學校。 二、選定非本條例
第五條
及
第六條
規定之學校。 三、分發作業期程,於學校停辦前一學期分發完畢。但有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四、學生未於期限內選填志願,經停止全部招生學校催請填復仍未填復者,視同放棄分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