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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第7條

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歷年學籍資料及統計表冊,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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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