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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第3條

學生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盤點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數及整理學籍資料。 二、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徵詢並蒐集學生轉學意願與需求,並納入學校停辦計畫。 三、學校主管機關選定分發學校,提供學生選填志願。 四、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配合學校主管機關辦理學生分發說明會,並彙整學生志願選填表造冊後,函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分發結果。 五、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將分發學生學籍資料,妥善移交分發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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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分發對象為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第4條學校主管機關協助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選定與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位於同…第5條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分發編班及就讀事項:一、隨班就讀:學生至分發學校既有之系(所…第6條分發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並設置單一窗口給予相關輔導措施:一、學習輔導措施…第7條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歷年學籍資料及統計表冊,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代…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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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