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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 第8條
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停辦時仍在校學生分發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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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分發對象為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後,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第3條
學生分發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盤點於停辦時仍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數及整理…
第4條
學校主管機關協助學生分發至其他學校繼續就讀,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選定與停止全部招生學校位於同…
第5條
學校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學生分發編班及就讀事項:一、隨班就讀:學生至分發學校既有之系(所…
第6條
分發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以維護學生就學權益,並設置單一窗口給予相關輔導措施:一、學習輔導措施…
第7條
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應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將歷年學籍資料及統計表冊,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代…
←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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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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