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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用電信設備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自行變更或逾越許可裝設及使用之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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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