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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專用電信使用者,檢送下列報表: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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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