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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電信設置使用及連接公共通信系統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用無線電信不得干擾或妨礙他人之通信,並不得發送使人誤解或無法識別之信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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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