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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14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4條
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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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另有 5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教師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資格審定:一、專任教師,經學校聘任,且實際任教。但已核准成立之學校…
第13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
第21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送…
第36條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但案情複雜…
「送審類別」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以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
第15條
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其審…
第16條
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設計、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
第17條
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領域,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
第18條
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
第19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
第20條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
← 第13條
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
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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