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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36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6條
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但案情複雜、涉嫌抄襲或遇有窒礙難行之情事者,其審定期間得予延長,並通知送審人。 本部辦理審查時,遇有需補件或說明之案件,學校應自本部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送或說明;屆期未補送或說明或未符
第十四條
至
第十八條
、
第二十條
或
第二十一條
規定者,不予受理,並將原件退還。但因情形特殊,報本部核准延期者,不在此限。 本部審查程序尚未完成前,送審人不得再次申請同一等級教師資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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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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