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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19條

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以學位送審者,得以其取得學位之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以下簡稱學位論文)替代專門著作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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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