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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0條

第 三 章 送審類別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經學校審查合格,報本部審查者,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部審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本部處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應自本部收文之日起四個月內審定完成,遇寒暑假期得予順延。但案情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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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