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29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29條

教師資格審定,分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查二階段;其屬認可學校(包括部分認可學校)者,免予辦理本部審查。 前項認可基準、範圍及作業規定,由本部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8條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全文第3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