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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3條

本部辦理審查時,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與技術報告之審查項目及審查評定基準,由本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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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