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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第38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38條
本部辦理審查完畢,應選擇適當之地點,公開、保管送審人經審查合格之專門著作、學位論文、作品、技術報告或成就證明;其經本部認可之學校審查合格,且無
第二十一條
第三項但書規定情形者,應於該校圖書館公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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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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