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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標準。 四、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 五、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條件及每次更新之期限。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及每次更新之期限,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第一項專科醫師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生效前,已經重症醫學、感染之相關醫學會所為訓練並核發之證書,於本辦法修正生效後,依第一項甄審原則,具有第八條第二十四款及第二十五款之專科醫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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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