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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各機關職缺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職缺,自分發機關函復主管機關之日起,至各該年考試之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考選部未曾或不再辦理相關類科考試,致機關無法提報考試任用計畫之職缺,不受進用截止期限限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名額,自銓敘部函復主管機關之日起,至考選部公告次年同項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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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公開遴選之程序,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三項學者專家人才庫之學者專家名單,由銓敘部洽請相關職業公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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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