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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公開遴選之程序,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公開甄選之相關規定。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稱由用人機關組成遴選委員會,審查專技人員之執業經歷及實績,指用人機關應視職缺之工作性質,聘請相關領域專業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就符合遴選條件專技人員之執業經歷及實績,予以審查。 遴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除自銓敘部建置之學者專家人才庫遴聘學者專家外,餘由機關首長指定本機關現職人員擔任。主席由機關首長於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因故未能主持會議者,得由主席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會議主席。 遴選委員會之組成,除應符合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外,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遴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之學者專家委員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三分之一,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同意。 各機關應視職缺之工作性質、職務特性、任用官職等級,訂定專技人員執業經歷及實績之審查項目、標準、配分,以及是否併同舉行面試或測驗方式等事項,於職缺公開遴選公告中一併載明。遴選委員會就上開所訂事項開會評審後,提出候選人員名次,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一人為正取人員任用之;如職缺數二個以上時,就職缺數之二倍中圈定任用之。機關首長不得拒絕或復議。 各機關辦理公開遴選,得將前項未獲圈定人員列為候補人員,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二倍,並以機關首長排序遞補原公開遴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得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六個月,自遴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遴選委員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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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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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