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 第8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五年或九年以上,指專技人員於符合各該專業法規執業資格規定後,實際執業或從事各專業法規或其主管機關所定執業範圍而與擬轉任職務性質相近全職專任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合計達二年、五年或九年以上。 前項年資之計算,以日計。 本條例第六條所稱具執業經歷及實績有證明文件者,指專技人員應檢具曾於相關專業領域執業經歷與實績之相關文件,以及執業之主管機關所出具最近三年未曾受懲戒處分之證明文件,並經遴選委員會審查通過。必要時,用人機關得要求專技人員繳交足資證明之文件,並得函請專技人員曾加入之公會、曾服務機關(構)或有關機關(構)提供品德操守、素行、執業情形、執業風評及社會形象等相關資料。 各機關專技人員轉任案件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將符合前項規定之文件一併檢送。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初次轉任職系,指專技人員以其所具考試資格,初次依專技轉任對照表規定轉任…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與其考試等級相同,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第3條各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如下: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相關…第4條主管機關有運用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得進用之名額者,應於每年考選部公告考試任用計畫需用名額時,…第5條各機關職缺進用專技人員之期間,依下列規定: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職缺,自分發機關函復主…第6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公開遴選之程序,除本條例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陞遷法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三項學者專家人才庫之學者專家名單,由銓敘部洽請相關職業公會、協會、…第9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初次轉任職系,指專技人員以其所具考試資格,初次依專技轉任對照表規定轉任…第10條本細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7條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