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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1條

少年法院為執行同行、協尋、勘驗、搜索、扣押或其他職務時,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適當方式,請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受請求機關應予協助。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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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