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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 第26條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6條
少年法院執行職務時,發現少年有未受適當養育或照顧之情形,應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評估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少年法院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本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責付少年予適當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等事項,建立相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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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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