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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9條

少年法院為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或交付觀察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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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