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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1條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 二 節 調查及審理
少年法院裁定將少年交付安置於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以下合稱安置輔導處所)輔導前,應先瞭解該處所之特色、功能、服務對象、內容、質量、限制等事項,並針對少年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特殊需求及其他必要事項,與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該處所人員充分溝通,必要時得安排會談、評估或訪視,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將少年交付於該處所為觀察。 少年調查官為審前調查時,得請安置輔導處所或其主管機關提供安置輔導處所相關說明或資料。 少年法院調查、審理時得請安置輔導處所人員到場;少年調查官為審前調查時,亦同。 前三項規定,除第一項之交付觀察外,於少年法院為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轉介輔導處分裁定前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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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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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