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少年福利法 › 第18條

少年福利法 第18條

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 食。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 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售其菸、酒、檳榔吸食。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少年福利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