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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22條

發現有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足以影響少年身心健康之 情事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警察機關或少年福利機構接獲通知後,應迅即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 ;處理遭遇困難時,應即交由主管機關處理,並予必要之協助。 少年從事賣淫或營業性猥褻行為者,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應將少年安置 於適當場所,派員觀察輔導二週至一個月,若發現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三條之情形時,應即移送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 少年法庭調查後,認前項少年不宜責付其法定代理人者,得命責付主管機 關或少年福利機構。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將少年安置於專門機構,施 予六個月以上,兩年以下之輔導教育。 受安置之少年患有性病者,應強制治療,其費用必要時得責付其扶養義務 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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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