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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24條

少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經其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或同意,由當地 主 管機關協調適當之少年福利機構予以輔導或保護: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知悔改者。 二、不服教養管理滋生事端者。 三、品行頑劣、浪蕩成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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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