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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法 第19條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 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拒絕少年出入。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 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出入 該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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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