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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 第8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8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認案件無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必要而辦理結案者,處理方式如下: 一、依
第三條
第三項規定裁處沒入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移請司法警察機關併同銷毀。 二、
第四條
規定之扣留物,應通知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檢附收據具領,於其簽收領據後予以發還。 三、扣留物經依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變價保管之價金,依前款規定辦理發還。 前項第二款情形,應受發還人為少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陪同在場,始能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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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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