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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5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扣留物,應予封緘或標示後妥善保管,因物之特性不適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保管者,得委託其他適當之機關或人員保管。 前項扣留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或其性質不宜發還者,除有第六條所定情形外,得變價後保管其價金;有腐壞之虞或無利用價值者,得不予變價,逕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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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