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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9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發還扣留物時,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無法通知或因其他情事未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算滿一年無人領取、無人申請發還之扣留物,其所有權歸屬國庫。變價保管之價金,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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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