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送交之物,屬本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迷幻物品者,少年輔導委員會應沒入之。
前條送交之物疑似為本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毒品,且無相關檢驗報告,少年輔導委員會應請司法警察機關依檢驗試劑初步檢驗;檢驗結果呈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陽性反應且淨重未達五公克者,應製作毒品沒入物扣留收據及紀錄,並依法務部毒品鑑驗分工表送請相關毒品鑑定機關(構)辦理鑑定。
前項鑑定結果檢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者,司法警察機關應將相關毒品、鑑定書及施用毒品之器具移交少年輔導委員會,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沒入之;為迷幻物品者,應由少年輔導委員會沒入之;為偽藥或禁藥者,應由查獲機關沒入銷毀之。非屬前開物品者,應由司法警察機關發還該物品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少年輔導委員會對於沒入物,應備置少年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少年姓名、物品名稱、數(重)量、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及其他必要事項,妥為保管,必要時,得移請司法警察機關協助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