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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4條

少年輔導委員會扣留前條以外物品,應製作收據並載明扣留之時間、處所、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及其他必要事項,交付扣留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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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